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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务

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的法律风险

浏览次数:2243   更新时间:2017-03-24 12:07:00   发布人:admin

社会实践中,往往很多当事人放弃比较方便的银行转账,而选择现金交付,如果对方赖账,打死也不承认收到过钱,确实签过借款合同,但是没有收到钱啊,出借人如何证明,因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不能仅凭借款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看一下下面一个案例。

刘某某与毕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日,毕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3年12月26日归还。收条载明:收到刘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2013年12月17日,毕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于2013年1月17日归还。收条载明:收到刘某某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现金。2014年1月21日,毕某向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现金。2014年2月21日还清。收条载明:收到刘某某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现金。2014年1月28日,毕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今借刘某某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于2014年3月1日还。收条载明:收到刘某某人民币柒拾万元现金。2014年2月20日,毕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于20143月底归还。收条载明:今收到刘某某人民币贰拾叁万元现金。毕某本人均于上述五份借条、收条的借款人、收款人处签名并捺印。

2013年12月12日,刘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0282的账户转入40万元,当天转出两笔20万元。2013年12月17日,毕某通过银行向刘某某转账73万元。刘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日的20万元,系银行转账至毕某处,其余借款均为现金交付。刘某某起诉,请求归还借款240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此案例可能并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但是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到,出借人有借条、收条,而且都有借款人的捺印,但是金额较大,五次借款时间过于密集,即使最后的银行转账,但是无法证明款项是转给毕某的,法院并不能确信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过借款,因此驳回了刘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建议民间借贷,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且转入的账户与借款人一致,如果数额较大,则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因为如此大的现金,通过现金交付与生活经验不符,一旦地方赖账,如果出借人无法充分证明,那么就会哑巴吃黄连,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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