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5号万科万悦汇1B栋20层1-8

邮编:

电话:13808341217
        023-65832518

金状动态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浏览次数:2001   更新时间:2017-03-17 11:55:00   发布人:admin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双倍工资从何时开始计算以及最多支付多长时间呢?

从上述规定来看,双倍工资的计算是从用工后第2个月开始的计算的,用工就得第一个月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这一个月是不计算在内的,也就是用工后的第一个月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支付至劳动者离职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因此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因此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若对方以此抗辩,则其丧失胜诉权。


关闭窗口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