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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贬值费”能不能索赔?

浏览次数:1987   更新时间:2018-07-31 10:13:00   发布人:admin

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贬值费”能不能索赔?

 

一个关于交通事故引起车辆折旧,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例:小李买了一台新车,一场车祸导致其车辆维修花费了10万元,且二手车市场告诉他,这辆车经过这次大修,比原来要少卖15万元左右,小李一听很无奈,打算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主张车辆的加速折旧费(贬值损失)。

相信很多人都和小李一样认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卖价明显低于事故发生前,该笔费用应当要求肇事者承担。那么,究竟能不能起诉呢?又会不会获得赔偿?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车辆贬值费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是法律赋予小李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小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能否获得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以及2012122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司法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可以明确,法院在审查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时偏向于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能否赔偿的范围。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34日的《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因法律滞后性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最终未能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法定赔偿项目,但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予以赔偿,因此,这也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留下了余地。

在最近的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判例中,一些法院的法官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车辆贬值费”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在法官个人对《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支持了当事人的“车辆贬值费”的主张。因此,在部分地区法官也根据根据受损车辆的购买时的价值、使用的期限、受损的程度、鉴定结论酌情予以确定“车辆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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