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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全体参加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业务培训会

浏览次数:1784   更新时间:2018-06-13 11:24:00   发布人:admin

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全体参加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业务培训会

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达成的培训合作意愿,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同意向重庆市律师开放其内部举办的“每月一讲”业务培训及讲座,重庆市律师协会通过设置视频分会场,同步直播每期培训及讲座内容。201861日上午9:30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举办“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专题讲座,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在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四会议室现场观看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讲座直播视频。

本次培训会议的主讲人是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最高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培训主题为《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讲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共同诉讼、反诉、二审撤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共六个专题逐一展开。在第一个专题中,杜万华会长主要介绍了如何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4条规定的拘传原告、被执行人程序、第501条规定的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程序等疑难问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专题中,他紧扣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多年参与起草司法解释的工作经验, 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法律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共同诉讼专题中,他指出,《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共同诉讼形式,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必要共同诉讼细分为固有(必须)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并明确规定仅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是否参加诉讼则可视情况而定,以提高审判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在谈到反诉问题时,他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反诉”的构成要件,给法律适用带来难题,因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3条从主体条件、实体要求、程序要求等方面对反诉构成要件做了详细规定。他认为,案件不符合反诉条件时,应作出对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再采用通知的方式,且当事人对该裁定不可上诉,只能另行起诉。在二审撤诉专题中,他阐释了法律规定允许二审撤诉的背景和目的,并详细介绍了二审撤诉的三个基本条件,重点分析了“二审撤回起诉”与“二审撤回上诉”的区别。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专题中,他系统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制度定位、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实体条件等内容,并以图表形式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再审程序、执行异议程序的关系,生动形象、清晰明了地阐释了这一复杂制度。

杜万华会长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经验丰富,长期在最高审判机关从事司法调研与司法解释起草制定工作,亲自执笔或参与起草了多个重要民商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包括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深刻理解法条的起草背景、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本次讲座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六个专题突出问题导向,贴近审判工作实际,厘清了民事诉讼法适用过程中的诸多疑难复杂问题,很专业、很实用、很解渴,对于大家进一步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加强案件审理质效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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