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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未经“令其立即驶离”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浏览次数:2661   更新时间:2018-05-30 17:20:00   发布人:admin

交警部门未经“令其立即驶离”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周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15日第7

 

 

【案例要旨】

  驾驶人违法临时停车,交警部门必须经过“令其立即驶离”的法定程序后,若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作出行政处罚。交警部门在路口设立的警示牌,仅是一种事前的普遍的提醒和宣传行为,与执法权行使的现场指令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交警部门仅依靠路口警示牌和电子拍照作出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行政行为。

 

【案情回放】

  交警部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南北路口均设置了警示牌,载明“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2011323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周某驾驶自己的轿车行驶至合欢路时,因不熟悉道路而将车停在路边,让随车同伴下车问路,自己则留在车内等候。1407分,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通过视频监控平台发现该车停在路边,随即通过摄像头对其进行拍照取证。20116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原告停车行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原告对此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机动车停在合欢路丁香路路口南侧约30米处,违反了有关临时停车的规定。但对于原告是否“拒绝立即驶离”,法院认为,该路段入口处虽有警示牌提示“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但该标牌是对所有驶入合欢路的机动车驾驶人普遍性的提醒和要求。在原告停车但未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被告没有针对原告的个别行为进行劝导,提出立即驶离的要求,故难以认定原告在停车时拒绝立即驶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前建议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接受建议,自行撤销了对原告的该项处罚决定,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201181日裁定准予撤诉。

 

【各方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驾驶人未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违法停车行为作出处罚的法定要件之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已被要求驶离而拒绝立即驶离。本案中,被告在路口预先设置警示牌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令其驶离”,各方存在不同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停车时拒绝立即驶离,而这一事实成立的前提是被告要求原告立即驶离。虽然被告在路口设置了标牌,但实际情况是,原告当天未注意到该标牌,也没有交警过来让原告离开,被告显然没有实施“令其驶离”的行为,原告也不可能发生“拒绝立即驶离”的情形。

  办案交警:原告认为被告未要求其立即驶离,是原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理解有误。要求驶离不是非要交警过来驱赶,为节约办案成本,交警部门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牌,也能起到相同的作用,原告看到要求其“立即驶离”的标牌就应该离开。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拒绝立即驶离”。

  戴某(华东政法大学):交警已经在该道路入口处设置了警示标牌,车辆无论从哪个方向驶入,驾驶人都应该看到该标牌。交警通过这种方式已经告知驾驶人停车违法,并要求其立即驶离。本案原告在明知交警的要求后仍在该路段停车,理应受到处罚,法院应当支持交警的处罚决定。

  某市民:本案原告只是停车问一下路,就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这样的执法没有遵守人性化的要求,明显不合理。同时,本案中没有交警现场执法,也没有要求原告立即驶离,只是在路口竖一块牌子,剥夺了原告受到警告后立即改正自己行为的机会,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存在“懒惰执法”的嫌疑,难怪现在许多驾驶员都觉得交警是在“为罚款而罚款”。

 

 

【法院评论】

  仅有警示牌提示不能完成“令其驶离”的程序义务

  原告为问路将所驾驶的汽车临时停在合欢路丁香路路口南侧约30米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实违反了有关临时停车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处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且原告当时并未离开现场,因此,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确定原告违法停车时,交警部门设置的警示牌是否已经完成了“令其驶离”的程序义务。笔者认为,从警示牌告知与交警现场指令的比较来看,两者无论是法律性质还是实践效果,均存在较大区别,仅依靠路口警示牌和电子拍照作出处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交警部门仅在路口设置警示牌不能作为违法停车处罚中已实施要求驶离程序的依据。

 

 

                                             -----------转载自《律动达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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