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工商登记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效力
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只要满足《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要求,该股权转让协议就是有效的。办理变更登记只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义务,如尚未办理,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公司及转让方协助办理。《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和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